宁波轨道交通海曙望春变物业出租项目

时间:2020-07-14 浏览量:3703



公告时间:2020年7月14日
项目名称:宁波轨道交通海曙望春变物业出租项目
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物业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综合分公司)物业租赁管理要求,现对综合分公司管理的位于望春街道西城村的空置场地和房屋进行公开比选出租(如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后,仅一家单位(人)参选,则采取直接谈判)。比选发起人为综合分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比选文件。
一、出租标的物基本情况:
1、本次公开比选出租标的物为位于海曙区望春街道西城村的空置场地和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429平方米,场地面积约5740平方米,房屋和场地具体情况以实物现状为准。
2、出租标的物无土地证和房产证,承租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所需的工商、税务、通讯、消防、环保等国家规定的申报手续或经营执照,如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二、参选资格要求:
1、须为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注册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本次公开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如企业参选,参选企业近三年内(不足三年的视为三年)应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记录,原则上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对租赁事项提供担保。
三、特别说明:
1、本比选公告长期有效(即本出租公告长期有效,直至标的物全部出租或综合分公司另有要求止)。
2、参选单位(人)中选后,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承租标的物。
3、出租标的物仅限汽车服务、轻物资堆放、办公及少量看护人员居住等使用(具体需经综合分公司审核),参选单位(人)经营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油烟、刺激性气味等危化污经营项目。
4、租期原则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可面谈)。
5、比选出租标的物可分割承租。
6、本次比选出租标的物设有保留价(基准价),参选人报价低于保留价(基准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7、比选出租标的物遵循先付后用原则,原则上租金半年一付,押金最低按年租金的10%收取。
8、比选项目原则上进行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方案最优者(根据租赁面积、租赁总价等综合确认)推荐为本项目建议中选单位(原则上推荐价高者),第二次报价最优单位(人)放弃承租权的情况下,按第二次报价方案从优到劣依次递延推荐。
9、参选人在比选开始前务必提前亲临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的情况,一旦报价即视为参选人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瑕疵,愿意承担参与报价比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意按照综合分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定报价物业的租赁合同。
10、工作日内每天9:00--17:30接受咨询、看样,上述时间段内可到综合分公司联系人处领取报名表、报价单和合同范本等其他资料(租赁合同以最终合同谈判内容为准)。
11、比选(谈判)时间和比选(谈判)地点见比选文件。
12、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物业服务分公司
联 系 人:柴贵良  叶勇  程雪平
电    话:83883288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3399号
四、比选公告发布于宁波轨道交通官网www.nbmetro.com资源开发→招商信息公告栏

返回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