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经堂庵跟车辆段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时间:2019-05-24 浏览量:9977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宁波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 已由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甬发改审批【2016】275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经堂庵跟车辆段 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 设 地 点:浙江省宁波市

2.2建 设 规 模:

宁波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经堂庵跟车辆段与综合基地位于联丰中路南侧、杭甬高速西侧、规划阳光南路北侧的地块内,接轨站为一期工程起点站布政站。现状以农田和河道为主,有少量房屋。该区域地势平坦,地面高程约为1.92~2.46m,地块宽约270~470m,长约1000~1800m。车辆段规划用地面积约41.74ha,总建筑面积约11.03万m2

以上对工程的描述具体以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3项目总投资 : 98498万元

2.4计划工期和施工服务期限:883日历天(2019年81-2021年1231日),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调整工期

施工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包含前期调查阶段、计划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提供施工服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规定的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2.5招 标 范 围:

 宁波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经堂庵跟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工程,包括车辆段软基处理、站场工程、桥涵工程、房屋建筑、机电设备、综合监控、安防、通信、信号、供电、接触网、轨道、河道改移、绿化、三改、以及市政给水接驳和市政道路接入等工程(含设备安装配合、装修配合、验收、缺陷责任期修复、保修期保修等)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2.6标 段 划 分: 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3 承担河道改移以外工程施工的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须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 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2.2 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不超过6家。

3.2.3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单位与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一致。

3.2.4 除非特别说明,需要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3.2.5 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1.1项的规定。

3.2.6联合体各方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3.3.1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铁路工程 专业  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3.3.2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

3.3.3 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3.4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出生日期不早于196411日。

3.4信誉要求:

3.4.1 承担河道改移工程施工的投标人应当“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宁波市水利市场建设信用信息平台”中备案登记(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并符合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要求;

3.4.2 承担河道改移以外工程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具有宁波市市政公用养护与轨道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轨道交通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内信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在系统登记信息的,其相关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系统审核通过(以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准)

3.5其他要求:

3.5.1拟投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承担河道改移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其他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

3.5.2 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3.5.3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9年6月3日17:00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5  24 日至 2019  6  26 16: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idding.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做否决投标处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证》,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购买招标文件,同时在系统内登记联合体所有成员完整的单位名称,如在系统内登记的联合体成员与实际投标时不一致,其投标被否决。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保证金

5.1 金额:人民币 500000元 ,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形式缴纳

形式①:银行电汇直接缴入以下账户。

标段号

金额(元整)

形式

收款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001

500000

银行缴纳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工程建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350671218801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201962616:00(北京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温馨提示:此账号仅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人汇款成功后可使用已注册交易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证金管理系统查询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

形式②:保险保单

保单出具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投保方式新增互联网投保,网址:http://jianxb.com

形式③: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由宁波大市范围内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需采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提供的格式。

 备注: 1、以上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投标人可任选其一; 2、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出,并将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由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采用保险保单形式或银行保函形式的,保险保单复印件或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同时将保险保单正本原件或银行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代理)人【如采用互联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保险的,可用电子保单打印件代替保险保单正本原件,招标(代理)人可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idding.gov.cn)进行电子保单查询】。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5.2 退还时间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第3.4.3条款(保险保单形式或银行保函形式的不予退还),咨询电话:0574-87861127(中国银行);13958226228、1582557289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18969893892、1895748068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0574-81858978、81858975(互联网投保)。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7  1  9  30 分,地点为: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具体受理场所安排详见电子指示屏幕)

6.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宁波日报   上发布。

8.联系方式

人: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址: 宁波市宁穿路3399号901室(北楼)          

人: 柯宁                                       

   话: 0574-83884587                              

招标代理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民营工业区横港路79号(轨道交通项目部)

人: 范琦、范少亮                               

   话: 0574-89086898                              

   箱: 5761967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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