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宁波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须持有效凭证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机,同一张车票不可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普通单程票乘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

(二)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出付费区,超过上述时限为超时乘车,按本站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不可抗力、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三)无票、持无效票、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乘车,可以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

(四)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出部分票款;

(五)有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相关信息应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以下人员享受优待或优惠政策:

(一)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离休干部、重度残疾人、省内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中、轻度残疾人、宁波市荣誉市民等符合政策法规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二)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五条  禁止携带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以下物品进站: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有腐蚀性、放射性等违禁物品;

(二)重量超过30千克、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三)充气气球、自行车、电动车(无障碍用途的助力车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可携带进站,但严禁在站内使用;

(四)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五)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六)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六条  赤脚者、赤膊者、醉酒肇事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

第七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应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行动不便的乘客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的,可以联系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八条  乘客应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  乘客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不要倚靠扶梯,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严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嬉戏、打闹。

第十条  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让道。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在安全线外按地面指示标志有序排队候车及上、下列车。候车时不得倚靠站台门,上、下车时应先下后上;

(二)车门、站台门开启、关闭时,乘客不得触摸。关门提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三)列车抵达终点站(含小交路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出入口周边、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张贴和悬挂物品或从事扫码推销、派发宣传品等营销活动;

(二)在设备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等;

(三)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四)乞讨、躺卧、卖艺等;

(五)骑行平衡车、滑板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六)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进食除外;

(七)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悬吊、踩踏座位以及占座等;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他有禁行标志的区域;

(二)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

(三)拦截列车,阻碍站台门、车门关闭;

(四)攀爬或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站台门等设备设施;

(五)损坏、遮盖或移动安全、警示、疏散导向等标志,非紧急状态下操作应急或安全装置;

(六)向轨道丢弃物品或向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七)发射涉及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八)其他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发生纠纷时,乘客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乘客如发现疑似恐怖人员或其他危险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轨道交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紧急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的限制客流、乘客疏散等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或拒绝提供服务,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