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这是我市第一部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与保护的政府规章

时间:2012-09-20 浏览量:2620 稿源:

  我市第一部轨道交通建设的政府规章---《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20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98号令)。

  轨道交通工程是我市有史以来投资规模最大的城市基础性设施项目,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自2009年开工建设以来,工程整体上推进顺利、安全、和谐。但依然存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清晰、建设设施保护无法可依的现象。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制定一部轨道交通建设类的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早在2010年,我市就启动了轨道交通立法筹备工作。两年来,市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学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上海、广州、南京等国内其他城市常规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宁波市实际,经过反复的前期调研和广泛的意见征求,共同推动了《办法》的制定和出台。

  《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综合开发、保护区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四十九条款,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及其管理活动。《办法》明确了轨道交通属于服务社会的重大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其建设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和优先安排的原则。《办法》还明确了我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对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在建线路和已建线路,根据安全保护需要设立控制保护区。在建线路和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风亭、冷却站、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及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办法》规定,在未建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和在建线路、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钻探、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等活动时,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情况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办法》规定,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活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论证。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的,方可施工。同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单位对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办法》的正式实施,对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和保护区管理等工作、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轨道交通建设法制化管理水平将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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